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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评价总则
2004年12月11日,国家正式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04)。总则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工作等级、程序、基本内容和范围。
(1)把握导则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业、建材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2)熟悉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目的是分析和猜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难),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猜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3)了解环境风险评价的的工作基本的划分;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见下表)
名 称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地区 一 一 一 一
(4)了解环境风险评价范围的确定;对危险化学品按其伤害阈和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敏感区位置,确定影响评价范围。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地面水和海洋评价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规定执行。
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1)风险识别(2)源项分析(3)后果计算(4)风险计算和评价(5)风险管理。
二级评价可 [1] 选择风险识别、 大可信事故及源项、风险治理及减缓风险措施等项,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