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机:023-67678916
电话:189-9622-6296(王)
185-2317-7702(胡)
网址:www.cqyzhb.com
地址:渝中区重庆总部城C1幢3楼
适合即最好——2016年污泥考察实记
近几年来,我国的污泥处理处置市场一直困惑不断,非议不停,行业生态呈现一片乱象。但在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方面,行业内却已达成共识:技术不再是困扰行业的最大症结,路线已日渐成熟并清晰,技术无优劣,合适的即是最好的。未来的污泥市场,更需因地制宜地考虑综合解决方案。
近日,作为“2016(第五届)上海水业热点论坛 ”的收官环节,中国水网的“2016污泥实例考察行”正式开启。自2009年至今,水业热点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四届,每届都会推出不同的实地考察案例,成果丰硕。此次活动在考察范围上获得进一步突破,由中国水网带领的考察团实地走访了5个不同技术路线的污泥处理项目,分别从特大沿海及内陆城市、地级市、小规模(小城镇及村镇)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地探索污泥综合解决方案,全面诊断城市及村镇的污泥环境症状。
无锡国联污泥处置项目 诠释综合解决之道
从源头减量,到处理到底,无锡国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国联”)的两段特色示范项目:无锡锡山污泥处置示范项目(第一段)、无锡国联污泥自持焚烧项目(第二段),向大家诠释了其特色的污泥综合解决方案。
无锡锡山污泥处置项目采用直接调质深度脱水,现场布置了3台泥水一体化板框压滤机,处理后含水率由98%降至60%以下,污泥减量达60%。
无锡国联污泥自持焚烧项的特色工艺可将污泥焚烧处理的成本降至最低。干化后的污泥饼进行进一步烘干,含水率降至50%以下后,在专用焚烧炉中进行焚烧不需要添加任何辅助燃料。而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被导热油吸收,又可作为污泥干化系统的热源,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中信元钧污泥处理工程 新型污泥堆肥技术
好氧发酵技术路线以土地利用为主,是我国污泥处理技术中的重要路线。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王凯军表示,我国的泥堆肥技术已基本实现高效稳定化,也已经基本完成了污泥好氧堆肥工艺的开发。
据介绍,污泥膜覆盖高温好氧发酵工艺技术是目前国内一种新型的污泥堆肥技术,上海中信元钧环保有限公司在上海奉贤区的污泥处理工程采用两次发酵,可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堆体充氧充分,无死角,卫生化水平高,发酵产品所含腐殖质高于30%,可以广泛应用于园林绿化和植物养护等方面实现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江远热电污泥焚烧项目 流化床焚烧+灰渣利用
江远热电污泥焚烧项目由天通新环境负责总包建设,今年4月正式投产,主要负责处置苏州市吴中区的污水污泥,采用“蒸汽干化处理+掺煤焚烧+灰渣利用”的工艺路线。
项目一期规模为300t/d,采用国内较为先进的污泥干化后焚烧工艺,利用热电厂的自身优势,将低品位蒸汽作为热源对污泥进行干化,干化后污泥的含水率可从80%降至40%以下。然后半干化的污泥通过循环流化床进行焚烧,并对污泥灰渣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实现了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
上海天山污泥处理工程 高标准的除臭系统
城市高速扩张背景下,当高楼大厦与污泥处理厂毗邻相近时,污泥处理厂的污染控制尤其是臭气控制至关重要。在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天山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脱水工程现场,高标准的除臭系统令整体环境良好,几乎没有恶臭。
在深度脱水流程中,对重点恶臭污染源进行加罩或封闭空间除臭,对污泥调理池、离心浓缩机、隔膜压滤机和污泥卸料区,采用封闭抽风除臭并同时向封闭空间输送离子风预处理,收集的臭气送化学预洗+生物滤池处理。
中持绿色“宁海模式” 中小城镇污泥解决方案
中小城镇及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规模小且布局相对分散,产生的污泥不便于集中处理。2011年3月,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采用DBO模式,在宁海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宁海模式”在技术路线选择、商业模式上,为中小城镇解决污泥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典范。
项目采用“分级分相厌氧消化+深度脱水+优先土地利用”的创新工艺路线,将县域内的污泥、粪便等有机废弃物进行集中厌氧处理。该技术突破了剩余污泥厌氧消化技术难关,缩短了停留时间并提高了产气率;采用高含固率和协同厌氧消化工艺,缩小了厌氧消化反应器的容积,减少了系统用热量。
进入“十二五”以来,越来越多的污泥污染及处置不当问题被曝光,“南京江心洲污泥偷排”、“北排污泥事件”无不为行业再次敲响警钟。目前,政府不重视、投资不足是存在于污泥领域内的首要问题。而污泥处置技术并无优劣之别,关键应在地方政府重视之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处置方式决定处理技术的原则选择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升级环境治理效果。
您可能喜欢的文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式公布
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酝酿十余年之久,排水行业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法律文本。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重要时期,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一是统筹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区改建和道路建设要同时对雨污合流进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为,加强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严格防治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五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六是做好与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地方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问:条例在确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会资金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问:近年来,内涝灾害频发,城市积水问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问: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有效指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十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规划与建设”作了专章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地方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三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排水连接管网。五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问:近年来,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井盖损坏,有的是因为被窃,也有的是因为拿掉井盖施工或检修时,未设立警示标志。条例在加强井盖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应当按规定建设,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二是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井盖。
问:条例对加强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加强管理,是确保排水通畅、设施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城镇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排水部门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雨水排放畅通;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符合有关要求,排水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同时,对违法排放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为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径少,随意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排水部门、环保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同时,对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条例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等,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作为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四是规定国家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